孙先生去年2月在西咸新区三桥附近的中升之星奔驰4S店花费130余万购置了一辆奔驰GLS450,使用中屡次出现系统故障等问题。屡次维修、屡次升级、隔三岔五又坏了……
无奈之下,孙先生提出退车,4S店称退车可以,但必须由孙先生承担车辆使用一年的补偿费。算下来需要17万元,这钱孙先生该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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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屡修屡坏,百万豪车成了摆设
去年2月,孙先生在三桥附近的中升之星奔驰4S店购置了这辆车,落地总花费130余万元。可新车到手还没享受几个月,这辆车就开始考验起了孙先生的耐心。
“6月,行驶中仪表盘突然出现各种故障提示,像什么气囊、定速巡航、车距保持、倒车影像、驻车系统诸如此类的。”孙先生说,“我赶紧和4S店销售联系,他们解释说需要来4S店升级系统。”
“第一次在4S店维修好后,过了5天,又在行驶中出现了仪表盘各种故障提示。”孙先生说,“无奈又前往4S店维修。”
“之后8月因同样的问题再次前往4S店维修,12月在汉中也维修了一次。今年1月在西安再次维修,1月31日在汉中进行了最后一次维修。”孙先生说,“同一个问题半年的时间维修了5次。每次修好后开走,隔三岔五又出现相同的问题,甚至出现了两次行驶中我轻点刹车,车辆却突然紧急制动的情况。这车吓得我不敢再开了。我买的哪是一辆车呀,这完全买了一摆设。”
4S店:可退车但需支付17万元补偿费
目前孙先生的这辆车已经买了一年,各种故障提示让他十分郁闷,便和4S店沟通退车事宜。
2月28日,记者和孙先生前往西安中升之星奔驰4S店。经过沟通,工作人员同意了孙先生退车的诉求。“我们目前已经和厂家沟通,可以为孙先生办理退车手续。按照相关三包规定,孙先生需要支付车辆使用一年的补偿费用。”
去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该4S店给出的N为0.5%。孙先生需补偿4S店17万元。
这一方案并没有得到孙先生的认可。“车辆故障并非我本人造成,而且厂家也无法给我保证可以修好,我不应该承担补偿费用。”孙先生说,“其次我的情况应该属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不属于第二十七条需要向经销商支付补偿费用的情况。”
记者查询看到,该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律师:消费者无需向4S店支付补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已经明确告知了适用情况,即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才需要支付补偿费。”北京天达共和(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兴茂律师称,“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是因为第二十四条第二种、第三种、第四种的情况退车不需要支付补偿费。”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政企服务管理中心总监张华说:“《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可视为是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补充,对其他情况的退车并不适用。”
两位律师均认为,孙先生退车属于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情况,消费者无需向4S店支付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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